广东八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:
我局查处广东八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建的广清中大时尚科技城26#、43#厂房项目拖欠塔吊班组3名工人工资一案,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,依照《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、行政处理决定书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,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;无法当场送达的,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。”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,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,公告送达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”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: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》清城人社监字〔2026〕第293号:“被告知人:常州达丰兆茂机械工程有限公司、广东八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
经调查,广东八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建了广清中大时尚科技城26#、43#厂房项目,并将建筑起重机械工程发包给常州达丰兆茂机械工程有限公司,现该项目存在拖欠常州达丰兆茂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下属塔吊班组3名工人工资合共35413元的情况。以上事实有工人投诉登记资料、询问笔录、机械租赁合同、欠薪工资表、考勤表、加班记录等证据证明。
被告知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第三条第一款“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。”之规定,经我局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。
现依据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第三十条“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。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。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,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,再依法进行追偿。工程建设项目转包,拖欠农民工工资的,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,再依法进行追偿。”、《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、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,根据调查、检查的结果,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:(二)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,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;”之规定,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:
一、被告知人常州达丰兆茂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工程的分包单位,对在该项目中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,应足额支付下表中唐忠素等3名工人的工资合共35413元。
二、被告知人广东八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工程的总包单位,应对上述欠薪先行清偿,再依法进行追偿。
依照《关于实施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〉若干规定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,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,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,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;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,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。
联系地址: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
联系人:陈江枫 电话:0763-3939076”
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。
特此公告。
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2026年6月24日